《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中的27 項控訴:美國革命對英王喬治三世的暴政指控

深入解讀《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中針對英王喬治三世的27 項具體控訴。了解殖民地人民如何基於“被統治者同意”的原則,揭露英國暴政,爭取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探索這些控訴對現代政治價值觀和8Values 政治意識形態測試的深遠影響。

《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中的 27 項控訴:美國革命對英王喬治三世的暴政指控

《獨立宣言》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不僅是北美十三個殖民地宣告脫離大不列顛王國獨立(Great Britain)的文告,它更是一份深刻的政治哲學文獻,闡明了新國家的目標與核心價值觀。歷史學家稱其為“人類歷史上最偉大的政治文獻”。

這份文件於1776 年7 月4 日由第二次大陸會議(Second Continental Congress)在費城正式批准。雖然官方法律上的獨立決議(李氏決議文,Lee Resolution)已於7 月2 日通過,但7 月4 日是國會通過這份公開解釋其行動的文件的日期,因此成為美國獨立紀念日。

殖民地人民在決定切斷與母國的政治聯繫時,出於對人類輿論的尊重,需要“將迫使他們走向分離的原因予以宣布” 。這份宣言的主體並非序言中那些振奮人心的哲學語句,而是針對現任英王喬治三世一長串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的罪狀,這實際上是一份對英國暴政的“約28 項控訴書”(roughly a 28-count indictment)。

控訴英國暴政的基礎:自明之理的政治哲學

在詳述具體控訴之前,必須理解《獨立宣言》奠定的哲學基礎,正是這一基礎為推翻舊政府提供了正當性。宣言的序言中闡述了普遍接受的政治真理:

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unalienable Rights),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

宣言指出,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consent of the governed )。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新政府

殖民地認為,雖然不應因輕微或短暫的原因而改變長期建立的政府,但當“一長列的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a long train of abuses and usurpations)一成不變地追逐同一目標,證明政府旨在將人民置於絕對專制統治之下時,人民便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它。

這種對政治哲學和合法政府的定義,直接引自約翰·洛克(John Locke)等啟蒙思想家,並確立了政府權力必須受限、必須以保障個體權利和幸福為依歸的核心政治價值觀。這些價值觀在今天,仍然是衡量政治立場的重要標尺,也反映瞭如8values 政治價值觀傾向測試等工具所探討的,個體在自由、權威、平等和進步等維度上的意識形態傾向。

獨立宣言對喬治三世的27 項具體控訴(27 Grievances)

《獨立宣言》的控訴部分主要針對現任大不列顛國王喬治三世(King George III ),並使用“他”(He)作為主語,指控其企圖建立絕對的暴政(absolute Tyranny)。這些控訴反映了殖民地長達十年對英國帝國改革的抵抗,以及雙方對殖民地在帝國中地位理解的不可調和的矛盾。

以下是宣言中詳細列舉的罪狀,旨在向全世界證明殖民地人民脫離英國是基於“必要性”

針對立法權和自治權的剝奪

  1. 拒絕批准必要的法律(Refused Assent to Laws) :他拒絕批准對公共利益最有益和最必要的法律。
  2. 禁止通過緊急法律(Forbidden Laws of immediate and pressing importance) :他命令總督在未獲得國王同意之前,不准批准刻不容緩、至關重要的法律,即使批准,也拒絕理會。
  3. 拒絕立法權(Refused to pass laws) :他拒絕制定對大批人民至關重要的法律,除非那些人民願意放棄在立法機關中的代表權。
  4. 召集會議地點不便(Called legislative bodies at unusual places) :他召集立法機構在異常、不便或遠離其公共記錄所在地的地方開會,目的是使他們疲於奔命,只為順從他的意願。
  5. 解散議會(Dissolved Representative Houses) :他反复解散殖民地議會,因為它們堅決反對他侵犯人民權利的行為。
  6. 拒絕重建立法權(Refusal to re-establish legislative powers) :在解散議會之後,他長期拒絕人民重新選舉代表,導致立法權回歸給人民,使殖民地面臨外來侵略和內部動亂的危險。
  7. 阻礙人口增長(Endeavored to prevent the population) :他竭力阻止各州人口增加,為此阻礙“外國人歸化法”(Foreigners being naturalized)的執行,拒絕批准其他鼓勵移民的法律,並提高新土地分配條件。

針對司法和軍事權力的濫用

  1. 阻撓司法行政(Obstructed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他拒絕批准建立司法權力的法律。
  2. 操控法官(Made Judges dependent on his Will) :他使法官的任期和薪金完全由他一人決定,以控制司法審判。
  3. 設立新機構和騷擾人民(Erected a multitude of New Offices) :他設立大批新的官署,派遣大量官員到殖民地,騷擾我們的人民,耗盡人民財產。
  4. 未經同意的駐軍(Standing Armies without Consent) :在和平時期,未經我們立法機關同意,在殖民地駐紮常備軍。
  5. 軍事權力高於民事權力(Rendered the Military independent of and superior to the Civil power) :他使軍隊獨立於民事權力,並凌駕於民事權力之上

勾結議會與非法立法行為

喬治三世被控“勾結他人”——這裡含蓄地指英國議會(British Parliament)——使殖民地服從一種“既逾越於憲法,亦未經律令之認可”的司法管轄權。他御准了“虛有其表之議會所炮製之種種法案”,這些法案包括:

  1. 駐紮大軍(Quartering large bodies of armed troops) :在吾民中駐紮大軍。
  2. 通過偽審判保護謀殺犯(Protecting them, by a mock Trial, from Punishment) :以偽審判卵翼殺人犯逍遙法外,保護那些對殖民地居民犯下謀殺罪的英國士兵。
  3. 切斷貿易(Cutting off our Trade with all parts of the world) :切斷吾民與他方之貿易往來
  4. 未經同意徵稅(Imposing Taxes on us without our Consent) :不經吾民同意即開徵稅賦。 (_這直接違反了英國憲政中“無代表,不納稅”(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的基本原則。_)
  5. 剝奪陪審團審判(Depriving us in many cases, of the benefits of Trial by Jury) :多次剝奪吾民由陪審團聽審之權益
  6. 海外押送審判(Transporting us beyond Seas to be tried for pretended offences) :押送吾民至海外,審以羅織之罪名
  7. 廢除鄰省自由法制(Abolishing the free System of English Laws in a neighbouring Province) :廢止英式自由法制於一鄰省(魁北克),立專制政府於其中,並擴展其疆域,作為樣板與便宜行事之手段,用以推行相同之威權統治至各殖民地中。
  8. 奪取憲章,改變政府體制(Taking away our Charters, abolishing our most valuable Laws, and altering fundamentally the Forms of our Governments) :奪吾民之憲章,廢止我最具價值之律法並根本改變我政府體制。
  9. 中斷立法(Suspending our own Legislatures) :中斷我之立法職能,而聲稱他們有權為我一切大小事宜立法。

戰爭罪與煽動行為

  1. 放棄政務和宣戰(Abdicated Government here… and waging War against us) :他拋棄此地之政務,聲明吾民不在其保護之下,對吾民強加戰爭之重荷。
  2. 掠奪海域,殘暴行徑(Plundered our seas, ravaged our Coasts, burnt our towns, and destroyed the lives of our people) :他掠奪我海域,踐踏沿岸,焚燒城鎮,殘民以逞。
  3. 僱傭外國傭兵(Transporting large Armies of foreign Mercenaries) :他刻正運來大批外籍傭兵(如黑森傭兵)以恣意屠戮、蹂躪、與妄為,其手段之虐酷與卑劣“幾與最野蠻的時代毫無二致”,作為文明國家之元首,完全失格。
  4. 強徵同胞入伍(Constrained our fellow Citizens taken Captive… to bear Arms against their Country) :他強俘吾民於公海且武裝之,以對其母國不利,強令其成為親朋好友之劊子手,或被害者。
  5. 煽動內亂(Excited domestic Insurrections amongst us) :他煽動內亂於吾民之間
  6. 利用印第安人攻擊邊疆(endeavoured to bring on the inhabitants of our frontiers, the merciless Indian Savages) :他圖我開疆拓土之民;眾所周知,未開化之印地安野人作戰法則為不分男女老幼格殺勿論。

殖民地對英國同胞的譴責

在列舉完所有對英王喬治三世的控訴後,宣言還包含一段對英國人民的譴責,這部分強調了殖民地在尋求獨立前已盡力與英國“同胞”進行溝通,但均告失敗。

殖民地代表指出,他們並非沒有顧念“英國的弟兄”(British brethren),曾一再警告其立法機關企圖施加“無理的管轄權”。他們呼喚英國同胞的“天生正義感和俠肝義膽”,懇請他們念在同文同種的份上,棄絕這些掠奪行為。

然而,英國人民對這種來自正義和血緣的呼聲“一直充耳不聞”。因此,殖民地人民“迫不得已,不得不宣布和他們分離”,並決定以對待世界上其他民族一樣的態度對待他們:“戰時是仇敵,平時是朋友”。

莊嚴宣告:自由獨立的誕生

在詳盡列出和解釋了這些控訴之後,《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的結語部分正式宣告了殖民地的政治決裂。

宣言總結道,面對如此長期的壓迫與傷害,殖民地在經歷“謙詞請願”(humble terms)卻只得到“反復之傷害”之後,不得不順應“必要性”而宣布分離。

“因此,我們,集合在大陸會議下的美利堅聯合邦的代表,為我們各項正當意圖,籲請全世界最崇高的正義: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義並經他們授權,我們極為莊嚴地宣布,這些聯合殖民地從此成為、而且是名正言順地成為自由和獨立的國家。它們解除效忠英國王室的一切義務,它們和大不列顛國家之間的一切政治關係從此全部斷絕,而且必須斷絕。作為自由獨立的國家,它們完全有權宣戰、締和、結盟、通商和採取獨立國家理應採取和處理的一切行動和事宜。”。

最後,簽署人以最莊嚴的誓言相互承諾,以支持這份《美利堅十三個聯合邦一致宣言》 (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 of 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為了強化這篇宣言,我們懷著深信神明保佑的信念,謹以我們的生命、財富和神聖的榮譽,相互保證,共同宣誓。”。

最終,共有56 位代表簽署了這份文件。雖然大陸會議在7 月4 日通過並印刷了《宣言》(鄧拉普單頁版,Dunlap broadside),但大多數代表是在1776 年8 月2 日簽署了正式謄寫本(engrossed copy)。約翰·漢考克(John Hancock)以其豪邁的簽名而最為人知。

《獨立宣言》的深遠影響與政治遺產

《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在獲得獨立後的最初幾十年內,其控訴部分的重要性逐漸消退,但其序言中關於“人人生而平等”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語句,卻成為了美國政治理念中最具感召力的語言

對美國國內的政治推動

  • 廢奴運動與林肯的詮釋:宣言發表時,其“人人生而平等”的口號與美國普遍存在的奴隸制度形成了鮮明對比。托馬斯·杰斐遜(Thomas Jefferson)在初稿中曾譴責奴隸貿易是喬治三世強加的“殘酷戰爭”,但該段落因南方和北方代表的反對而被刪除。然而,在19 世紀,廢奴主義者如亞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將《獨立宣言》視為美國道德標準的指南。林肯堅信“人人生而平等”是普遍原則,為自由社會設定了不斷追求的最高道德標準。
  • 社會權利運動的旗幟:由於《美國憲法》(US Constitution)和《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缺乏如此概括性的平等聲明,後來的社會運動者轉向《獨立宣言》尋求道德支持。例如,1848 年婦女權利倡導者在塞內卡福爾斯會議(Seneca Falls Convention)上模仿宣言起草了《婦女權利宣言》,宣布“所有的男人與女人生而平等”。
  • 民權與平權: 20 世紀,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在其著名的《我有一個夢》(I Have a Dream)演講中,直接引用《獨立宣言》的信條,呼籲國家兌現其對所有公民平等的承諾。 LGBTQ+權利運動的活動家哈維·米爾克(Harvey Milk)也引用宣言強調不可剝奪的權利適用於所有人。

結論:對現代政治意識形態的啟示

《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的核心思想,即反對絕對專制統治堅持政府權力來自被統治者同意,至今仍是現代政治思想的基石。殖民地人民通過詳細列舉針對喬治三世(George III)的27 項控訴,將抽象的哲學理念落實為具體的政治行動指南,為後來的民主革命樹立了榜樣。

這些歷史事件深刻地揭示了政治權力與個人自由之間的平衡關係,這也是當今政治價值觀討論的核心議題。要理解自己對這些基本原則的傾向,探索自己的政治價值觀,您可以嘗試進行8values 政治價值觀傾向測試,以更深入地了解自身在權威、自由、平等和集權等多個維度上的意識形態定位,並對照宣言中體現的建國原則來審視其與現代意識形態的關聯。您也可以查看網站上關於其他政治測試8values 所有結果意識形態的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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