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 Monarchism):憲法框架下的君主制與民主共存

君主立憲主義是一種保留君主但通過憲法嚴格限制其權力的政治體制,旨在樹立人民主權並實現共和主義理想,它是現代政治價值觀意識形態傾向測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

What is Constitutional Monarchism?

君主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 Monarchism)是一種結合了君主制和憲政民主原則的政治體制。在這種制度下,國家元首是一位世襲的君主,但其權威和職能受到憲法或法律框架的嚴格約束。君主立憲制是與君主專制(Absolute Monarchy)相對立的一種國家體制,後者指君主擁有不受挑戰和製約的全部政治和立法權。

在當今世界,君主立憲制仍然是一種非常流行的政府形式,大約佔全球國家總數的17%到22%。這些國家中包含了世界上許多最富裕、最民主的國家,例如挪威、瑞典、加拿大和荷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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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的核心定義與政治地位

君主立憲制通常也被稱為有限君主制(Limited Monarchy)、議會制君主制(Parliamentary Monarchy)或民主君主制(Democratic Monarchy)。其核心在於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來樹立人民主權和限制君主權力。

權力分配與象徵地位

在君主立憲制下,政治權力通常在君主和憲法規定的政府機構(如議會)之間共享。

  • 君主的角色:君主(皇帝、國王、女王、親王、大公等)作為國家元首,通常是終身製且多為世襲。他們是國家身份、傳統、驕傲和習俗的典型象徵。在現代,君主主要承擔禮儀性職責,充當國家統一的可見象徵。
  • 實際的統治者:實際的治理權力由民選的議會或類似立法機構行使,並由首相或總理領導。正如政治學家弗農·博格丹諾爾(Vernon Bogdanor)所言,君主立憲制下的君主是“一個統治,但不治理的君主” (A sovereign who reigns but does not rule)。

在多數議會制君主立憲國中,君主的政治權力極其有限,其職責大多是禮儀性的。雖然政府可能在法律上以君主的名義運作(例如,英國的“國王陛下的政府”),但首相才是國家的實際管理者。

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ism)的歷史淵源與演進

君主立憲主義的出現是歷史發展中,平民精英權力增強與君主權力不斷博弈的結果。

早期起源與英國范例

世界上最早具有君主立憲特點的體制可以追溯到古代赫梯族(Hittites),他們的國王必須與一個相當於現代議會或立法機構的貴族大會——潘庫(Panku)分享權力。

然而,現代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礎則奠定於英國:

  1. 《大憲章》(Magna Carta) :早在1215 年,英格蘭的貴族就迫使約翰王簽署了《大憲章》,該文件限制了王權,特別是關於徵稅的權力,並保障了貴族和教會的財產與權利。這被視為君主立憲制最早的起源和英國憲法的開端。
  2. 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 :1688 年的光榮革命進一步推動了君主立憲制。隨後,英國議會於1689 年通過《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該法案確立了議會至上、司法獨立、臣民權利不受侵犯等基本原則,將實際權力轉移到議會手中,奠定了現代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礎。

此後,英國的君主逐漸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伊麗莎白女王二世被認為是英國最後一位在位期間進行政治干預的君主。

歐洲大陸的推廣

在18 世紀和19 世紀,法國大革命等一系列革命運動直接推翻或嚴重動搖了歐洲多國的絕對君主制。為了避免更激進的革命爆發,歐洲君主開始與資產階級妥協,逐步實行立憲,允許成立議會和開放有限的自由選舉。波蘭於1791 年頒布了其君主制憲法,是世界上第二個單文檔憲法。到20 世紀初,除教皇外,歐洲所有剩餘的君主都是立憲君主。

亞洲的實踐

在亞洲,日本在19 世紀通過明治維新和1889 年的《明治憲法》建立了君主立憲制,但在二戰前其憲政民主程度有限。戰後,根據《日本國憲法》,天皇被嚴格限制為國家的象徵,不再擁有政治實權。泰國則在1932 年的暹羅立憲革命後開始向君主立憲制轉型。

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的分類:二元與議會

根據君主權力被限制的程度,君主立憲制被學者們廣泛劃分為兩大主要類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和二元製君主立憲制。

1.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Parliamentary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是現代君主立憲制的主要形式,其特點是君主只保留象徵性的禮儀職能,是虛位元首,不擁有實際的政治權力。

在這種體制下,議會至上,內閣由議會中的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產生,並對議會負責。君主雖然形式上擁有任命首相、解散議會或批准法律(Royal Assent)的權力,但在實踐中,這些權力幾乎完全是形式上的,必須依照首相和內閣的建議行使。

典型國家:英國、加拿大、瑞典、挪威、丹麥、荷蘭、比利時、西班牙、日本、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例如,在瑞典和日本,憲法已被修改,君主不再是名義上的行政首長。

2. 二元製君主立憲制(Dual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二元製君主立憲制(有時也被稱為半君主立憲制/Semi-constitutional monarchy)是君主立憲制的一種形式,其中君主保留了較大的實際權力。

在這種體制下,君主權力大於議會,各種主要法令需要君主簽署。君主可以擁有任命首相、解散議會、總攬軍政外交大權、甚至在國防和外交等領域擁有最終決策權。這種政體在現代化較晚的國家中更為常見,相較於議會制帶有更濃厚的專制色彩。

典型國家:約旦、摩洛哥、科威特、巴林、不丹和湯加。列支敦士登和摩納哥是歐洲君主立憲國中君主擁有較大實權的代表。泰國的君主在憲法約束下仍保留較高的權威和實際影響力,常被視為二元製結構中君主影響力較強的代表。

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ism)的政治功能與危機保險

儘管在議會制君主立憲國中君主看似沒有實權,但他們仍然扮演著重要的政治功能,這有助於解釋為什麼這種體制能夠在共和製(Republic)盛行的時代存續甚至繁榮。

政治權利與非政治性作用

英國政治理論家沃爾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在《英國憲法》中,確定了立憲君主可以自由行使的三項主要政治權利:被諮詢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consulted )、鼓勵的權利(the right to encourage )和警告的權利(the right to warn)。這些權利的行使通常在幕後進行,君主每週都會與首相進行會晤,聽取匯報並提供意見。

君主作為國家元首,其作用被描述為:

  1. 國家整合(Integration)與傳統維護:君主是超黨派的象徵,有助於國家團結和政治穩定。他們通過保留歷史傳統和文化認同,在多元社會中作為協調點。
  2. 降低政治風險:君主制可以作為一種“降低政治風險的機制”,特別能安撫保守派,使其核心利益(如宗教和財產權利)受到保護,從而避免因“理性恐懼”導致的政治混亂。
  3. 危機保險(Crisis Insurance):在真正的憲政危機時期,立憲君主可以充當“消防栓”,提供一個焦點(focal point)來解決政治僵局。例如,西班牙國王胡安·卡洛斯一世(Juan Carlos)在1981 年政變時,通過公開命令軍隊返回兵營,幫助穩定了西班牙的民主。

皇家特權與潛在的憲政危機

在許多議會制君主立憲國中,君主或其代表(如總督)仍然擁有重大的“備用權力”(Reserve Powers)或“皇家特權”。這些權力在極少情況下會被使用,主要用於極端緊急情況或憲政危機時,以維護議會政府。

然而,君主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危險的,一旦被視為介入黨派政治,可能會引發爭議,甚至導致體制削權。例如,1975 年澳大利亞憲政危機中,總督未經總理同意解除了其職務。而在荷蘭,2010 年女王乾預政府組建的舉動,則促使荷蘭改變了未來內閣組閣人的任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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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ism)的價值與挑戰

現代君主立憲制在保留歷史遺產的同時,也面臨著來自民主原則的挑戰。

優勢體現

君主制的支持者指出,這種體制的持續存在具有多重優勢:

  • 超脫政治的中立性:君主的存在提供了一個非政治性的國家象徵,理論上可以獨立於黨派政治,在動盪時期充當調解者。
  • 對抗民粹主義(Populism):有觀點認為,君主的存在為民選政治領導人的權力設定了上限,因為“民族的象徵”這一角色已經被君主佔據,這有助於減輕民粹主義中最具破壞性的形式。
  • 國際軟實力:皇室成員通過慈善事業和國際外交活動,對內提供道德領導力,對外施展軟實力。

局限性與爭議

君主立憲制也並非沒有缺點,主要的質疑集中在:

  • 民主合法性:一些人認為,在現代民主制度中,保留一個非民選的世襲國家元首(即使是像徵性的)是與完全的民主原則相悖的。
  • 財政成本:維持王室家庭的財富和地位需要耗費高昂的公共財政支出,可能成為民眾的負擔。

意識形態測試與政治光譜(Political Spectrum)探索

君主立憲主義作為一種獨特的政治制度,反映了傳統與現代民主原則的複雜融合。其在不同的國家實踐中,也表現出不同的意識形態傾向。例如,強調議會主權的君主立憲制(如北歐國家)通常傾向於左翼自由主義,而那些君主保留較大實權的國家(如一些二元製君主立憲制國家),則可能帶有更強的保守或威權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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